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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 信 人 曾世桂 写信时间 2016-08-25
信件主题 离婚协议书上需不需要加盖民政部门公章
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:我是2004年在红原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,当初民政局在办理完手续后并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之类,只是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拇指印后颁发了离婚证,离婚协议中注明了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配。 2016年8月本人将本人户口和小孩户口一并迁往成都高新西区时,在户籍资料审核是告知“离婚协议”上无民政部门公章,要求在协议上补公章,我将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拿到红原后民政局称:离婚协议上本来就不盖公章,也不予补盖。随后我拨打市长热线恳请协调处理,后高新西区派出所回复天“他们咨询成都市民政局,离婚协议上是需要加盖公章的”,今日我咨询马尔康县民政局也同样称协议上是有公章的,请市民政局领导协助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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